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画院名称:苏州画院,英文名:Suzhou Art Academy
第二条 本画院主管单位及艺术指导: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苏州市美术家协会、苏州市书法家协会
第三条 本画院院长(法人代表)姓名:沈威峰 国籍:中国
第四条 本画院注册号:3205942800549
第五条 本画院组织机构代码:71857469-5
第六条 本画院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钟园路口南广场E—103座
第七条 经济性质:经济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苏州画院宗旨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书画创作和研究
工作,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共同发展新时代的文化产业。
第十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唱响社会和谐的主旋律。依托吴文化的历史底蕴,
开拓创新,
选好主题,开展精品创作,以画家艺术作品说话,以创新理念塑造品牌,以高水准的艺术作品推动
画院品牌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画院致力于打造“中国最有潜质的优秀中青年画家孵化器”,不要国家养画院,以奖代养来发展壮大创作队伍, 弘扬吴
门画派精神,尊
重艺术规律,团结兄弟画院,壮大创作实力,推出和宣传新人新作,进一步繁荣祖国的美术事业,为
艺术家打造规范化、产业化的“三位一体”新模式,实现“画有专工,人尽其才”的艺术理想。
第三章 经营运营模式
第十二条 画院提倡多元化发展,为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品牌形象塑造。
第十三条 画院只负责画家的选题规划、学术指导,不经营画家的作品,不收取画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画院实行“三位一体”运营模式,将画院画家市场运作的经营权统一委托“乾金之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全权代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运作,以确保画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艺术创作中去。
第四章 苏州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委:中国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和国家各大部委下达的各项创作任务,组织和完成中央各
部委和苏州市委市政府有关创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主动发现和培养绘画人才。
第十六条 为画家提供理论学术指导,开展艺术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组织画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定期资助贫困大学生。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创作水平,以为社会、
为画家服务为宗旨,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八条 每三年度根据画家的艺术水平由艺委会评选决定,可免费为画家在苏州画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一本苏州画院作品集。
第二十条 画院统一在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画院画家的优秀作品,积极组织画家的优秀作品举行全国巡回展 。
第二十一条 苏州画院网站“艺术家介绍”免费为每位画家开设专栏。经画院艺委会评选确认的优秀画家,画院为其拍摄专题片。
第二十二条 画家作品经画院艺委会审核向文化公司推荐,送作品参加大型拍卖会。
第二十三条 画家提供给画院的作品,画院拥有所有权、作者署名权等知识产权,有权印制宣传画册和网上宣传。
第二十四条 画院所聘画家的对外宣传和创收等事项,全部委托“乾金之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来代理。画院积极创造条件
并提供画家工作室,为画家提供潜心创作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五条 苏州画院积极支持各大院校,成立美术教学创作基地,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实习环境。
第五章 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画院艺术委员会由苏州市文联,苏州市美协,苏州市书协,苏州大学艺术学院,苏州市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苏州
画院共同组成。
第二十七条 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甄选工作,选拔、培养艺术创作人才,画院的副
院长和艺
委会成员由艺委会开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凡赞成本画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艺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履行手续后,可聘任为苏州画院画师每届聘期
为三年。特聘画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画院,画院与画家之间不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画院不承担特聘画
家的生活及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画院为了保障画家的基本生活费,由“乾金之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资助设立“苏州画院精英扶持基金”。每月
为画家支付3000元扶持基金,画家上交的作品由“乾金之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代理推广。
第三十条 三年聘期内取得重大成就的画家由画院报送苏州市文联备案,任期期满后可根据其艺术水准、对画院的贡献以及是
否积极参与画院的一切活动,作为续任的前提条件,苏州画院可按照国家劳动法规正式聘用为苏州画院专职画家。
第三十一条 特聘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征得画院书面同意,不得以画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
权追诉其相关责任。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画家的法律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画院画家须自觉维护苏州画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苏州画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画家须完成苏州画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画家入院自愿、退出自由。凡苏州画院举办的活动无故三次不参加或违反画院规章制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者,画
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退出。画家自愿退出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画院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迁址揭牌仪式)经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画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画院的艺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